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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日书院 > 中国梦 > 第11章 实现中国梦与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改革
 
一、办国有企业是为了什么?

从我们过去讨论的兴办国有企业目的理论看,其理由为:在意识形态方面,我们要坚持公有制,国有经济是公有制中的骨干;从一些理论阐述的想象中似乎觉得,国有经济是实现公平分配的一种方式;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一些领域,要国家控制,国有经济就是国家控制的最好方式;当然,也有理论研究认为,国有经济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础等等。但最基础的一点是,国有企业是全民的财富,是中国梦的重要内容,国企改革是必经之道。

(一)防止私人家族大资本垄断国民经济和影响国家政治

目前体制的国有经济,因为在其中就业的劳动力越来越少,其利益分配并不促进社会分配的公平,而是造成社会分配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一个国家的经济被私人所垄断,以经济实力为基础左右政局,一些地方的大资本影响和干预当地的政治,也是一种危险的格局;而且,虽然大量的资本集中在国有经济之中,并不会带来分配的公平,但是,若大量的资本集中和集聚在少数私人手中,则会导致两极分化。

工业产业,有一个资本不断集中、集聚和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的客观趋势,随着竞争,一些产业的集中度越来越高。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产业集中度,如电力网络、铁路网络、天然气输送网络等;有的通过一定的资本集中和集聚过程提高集中度,形成经济垄断,如大的钢铁、石油、烟草等工业。从企业所有制形式来看,无非有三种:第一种是私人控制的资本密集型企业,可以称之为私人资本企业;第二种是股票上市的社会资本结构型企业,可以称之为社会资本企业;第三种是国有控股的国有资本和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我们可以称之为国有资本企业。

烟草、钢铁、石油等,这些行业的资产规模、垄断经营额、产业关联度、利润规模等,对国民经济的意义举足轻重。如果被少数家族所垄断,他们可能会以雄厚的经济基础,以左右经济命脉威胁,以资本外逃要挟,以利益好处来运作等等,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最高权力和有关权力部门就范,最后左右国家和政府的政治治理。因此,不能让私人家族企业垄断资本和资源密集型的行业,防止其摧毁公民社会和现代民主的国家治理结构。

(二)承担社会责任

兴办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目的就是补足非政府投资者不愿意在市场中办,而社会又需要的企业,它们应当是公共性质的企业。公共性质的企业,其功能就是承担非政府不愿意承担的责任,即社会责任。

既然国有企业是对非国有企业市场缺陷的一种补充,那么,国有企业应当承担哪些特殊的社会责任呢?主要有:(1)国家整体利益需要。如在地震洪水、外敌侵入、社会动荡等特殊时期,国家和政府最容易调动的是国家兴办企业的资源和力量,来应对事件和事态。最为突出的是,中国十多年来的抗洪抗震,国有电力、交通、物资储备、粮食等部门起了关键性的支撑作用。再如,替国家生产经营好特别许可领域的战略性资源,如石油、天然气、稀土、空间频道等。(2)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如市内居民的交通出行、燃气、供水排水、医疗等需求,其提供准公共性的产品,以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数量要足够,质量要保证,服务要到位。(3)投资于非国有企业不愿意投资的科技进步等领域。如周期长、投入大的科技研发,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非国有企业,一般不愿意投入其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科技进步,实际上存在着竞争关系。如果发展中国家任其非国有企业去从事科学技术的进步,由市场来决定技术进步的速率,结果只能是跌入技术进步差距的“马太陷阱”之中。为了在技术进步方面赶超发达国家,后起的发展中国家,必须有国家支持的国有企业去从事一些周期长、投资大的战略性技术的研发。

当然,国有企业也与其他的非国有企业一样,也有其一般性的社会责任,这就是:(1)保护在国有企业工作职工的合法权益。给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金,支付合理的工资报酬,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保证职工的正常休假、产假和假日时间,保护妇女职工的特殊权益等等,不仅是非国有企业的职责,国有企业应当在这方面做得更好。国有企业还要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民主政治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也要防止这种权利过强而侵蚀企业利益的现象发生。(2)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资助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目前中国国有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方面,与世界许多国家相比有较大的差距,重效益、轻社会责任的问题大量存在。紫金矿业第一大股东是代表福建上杭县国资委的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持有28.96%股权,是一家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2010年7月12日福建省环保厅通报称,紫金矿业集团公司旗下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发生渗漏,污染了汀江,部分江段出现死鱼。当时的初步统计,汀江流域仅棉花滩库区死鱼和鱼中毒约达378万斤。这起污染事件实际发生在7月3日,9天后才公开披露。给当地的居民用水造成重大有害污染。2010年7月16日晚,大连港原油运输船在卸油时,输油管爆炸起火漏油,污染面积达100平方公里,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巨大损害。而与事件有关的国际储运公司是中国石油大连中石油国际事业公司(80%股份)与大连港股份公司(20%股份)的国有合资企业。还有国有煤矿等造成塌陷,国有化工业造成重大江河湖海污染,如此等等,不胜枚举。因此,国有企业应当改变目前对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破坏的格局,承担起自己应有的社会责任。

二、国有资本继续社会化和产业组织改革

对于国有工商和金融经济本身来讲,其改革一是应当继续推进其资本社会的改革,二是促进竞争和反垄断的改革。

(一)国有企业资本要继续社会化

大多数领域中的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革的方向是从国有企业单一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占控股格局,转向资本社会化。家族私人资本、国家资本和社会资本,是三种不同性质的主体资本。社会资本是指许多出资人投资形成的企业资本,企业的资本由多个所有者拥有,但由法人统一支配和使用。多个法人投资形成的企业资本,许多个人投资形成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资本,非上市但许多个人投资形成的企业资本,上市公司资本,基金投资机构的资本,包括一些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很明显都是社会资本。我们大型国有企业的改革,总体方向不应当是将国有资产变成家族私人资本,也不应当是国有资产做大做强,而是要进一步社会化,变成社会资本。

国有资产继续社会化的意义在于:(1)国有经济从竞争性的领域中退出。国有经济在竞争性领域中存在,可能形成这样一些问题:一是与社会资本企业,以及家庭、合伙、小投资者合股的小企业相比,效率较低,浪费很大;二是如果一旦一些国有企业凭国有银行支持,在竞争性的领域获得高集中度垄断的地位,则会出现将社会资本和其他小资本企业挤垮的情况,也可能会因垄断而向消费者提供价高质次的商品和服务。因此,国有垄断企业应该彻底退出一些竞争性领域,将这些领域让给小型企业和社会资本,防止国有经济在这些领域中垄断。(2)继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将大部分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等领导,逐步由过去的组织部门代替市场选择,改革为交由市场选择为主。社会化的公司,就是公众公司,企业领导的业绩和其他方面,都要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投资者以股票的买卖选择企业,股东大会选择董事长,董事会选择总经理,监事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形成制衡。

(二)产业组织改革

除了在资本构成和企业制度方面存在国有资本还没有很好地社会化的问题外,中国国有经济目前在产业组织方面,既存在一些如电网、铁道等领域垄断程度太高的弊端,也有钢铁、炼油等领域企业和装置规模太小、集中度不高的痼疾。因此,从产业组织上讲,应该降低集中度。反垄断的行业,需要进行反垄断的改革;而应该提高集中度,获取规模经济的行业,则需要进一步合并,消除散、小、乱的局面。即使这些需要提高集中度的行业,解决其可能垄断带来的有关问题时,关键在于其集中的资本从国有转向社会化,形成公众性的公司,由社会来监督。并且,需要设立一些第三方监督制衡的制度。

比如,电力改革的核心仍然是打破垄断,不仅要打破行业垄断,更重要的是要打破行政垄断。虽然厂网已经分开,但是电网主辅虽然有一定的进展,但在一些方面还没有真正分开,输配售仍然一体化,电网企业仍然高度垄断,实行的是仍然是统购统销、独家经营、电厂和用户不能直接交易的体制。另外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调度交易机构仍然隶属于电网企业,更加加强了其垄断地位。

电力改革的思路,从短期的改革看,要划分出上网、输电、配电、终端销售电价;对于仍处于垄断经营地位的电网公司的输配电价,要在严格的效率原则、成本约束和激励机制的条件下,由政府确定定价原则;随着改革的推进,逐步实行输配分开,在终端售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即配售分开)。但是,就长期来看,电价要走出行政定价的体制,在理顺煤电价格动态关系的前提下,要由市场供需决定电力价格。

为了达到规模经济和适应对外资源谈判定价权的要求,一些如钢铁、石油化工、重型机械、汽车制造等,从产业组织角度看,应当提高集中度的行业,则需要兼并重组。钢铁业的改革重组则是要治理分散小规模和无序竞争问题,要提高其产业组织集中度,在全国形成几个大的钢铁集团。工信部2010年8月12日公布了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细化要求,表示将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对我国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整顿与规范,2010年公布2—3批符合《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根据工信部规划,钢铁工业兼并重组的基本目标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三到五家产量在5000万吨以上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同时发展六到七家1000万吨—3000万吨级的较强实力的钢铁企业。工信部要求2010年三季度末淘汰落后炼铁、炼钢产能分别为3525万吨和876万吨,落后产能淘汰的政策越来越严厉,手段也将越来越多。但是,工业行业集中度的提高,并不影响国有资产的进一步社会化改革。

三、行政监管、出资人监管和资产运营分开

实际上,国家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监督管理有着多重性:一是普遍意义上的监督和管理,如工商登记、质量监督、排放管理、纳税等,是不论所有制如何,对所有的企业进行的一种普遍的监督管理。它需要对不同的所有制企业,内资和外资企业,都要公平公正。二是国家作为出资人意义上的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监督管理,包括国有资产的安全、投资的效益、利润的分配等。三是资产的具体运营,作为代表国家出资人的部门,不能具体去运营国有资产。运营国有资产,如并购、卖出、资产在行业中的退出和进入,具体应当由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来操作。

(一)取消监督管理国有企业的特殊性

从中国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来看,中国的一些如烟草、邮政、石油石化等国有垄断企业,还在变相行使行政管制的权力;许多国有企业能从银行等系统得到资产剥离、呆坏账核销等特殊关怀;国家实际上对一些领域进行了限定,只有国有企业才能进入。这对于非国有企业,包括对于外资企业,都是不公平的。

需要改革的是,进一步清理在市场竞争中国有垄断企业明显和隐性的行政权力。比如,一般民营石油企业,无权进口石油,赋予进口权的民营石油企业,进口的石油需要交给中石油或者中石化,而中石油和中石化如果没有排产计划,则民营石油企业有国家下达的进口指标,也不能从国外进口石油。再比如,国内民营炼油企业,必须从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国有石油公司购买石油,才能炼制生产,不允许从其他渠道进油从事炼制。还比如,在电力系统,实际上由于垄断,也有隐性的行政权力。一些用电企业在需要提高用电等级、增容增压时,由于供电垄断,经常被迫接受电力部门的“三指定”,即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某省电力部门甚至向执行农村用电价格的企业收取城市建设附加费;某省会城市电业局在电力监管机构已经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另行设立“二次许可”,要求承接电力工程的外来施工队伍必须与发包单位建立挂靠关系,取得其颁发的《进网施工安全合格证》,还有一些供电企业向用户推荐无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这些明显和隐性的行政权力,需要由与之有关的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专家学者,反映归类,进行清理废除和政府有关部门立法加以禁止。

取消对国有企业在体制和政策等方面的特殊关怀,国企、民企和外企,都应当公平对待。政府有关部门及金融等部门,在对企业管理时,对国企、民企和外企,实际上有显性和隐性的管理差别。如曾经银行系统的呆坏账核销、金融资产剥离、划拨土地无偿进账等,都是为国有企业设计的,根本就没有民营企业的份额。在给企业贷款时,对国有企业,从各项规定上,从银行领导到信贷员的心理上,都比对民营企业要方便并偏向一些。因此,也需要清理体制和政策方面对国有企业与对民营企业的差异、歧视民营企业的法律和法规,使有关部门,包括金融行业的一些规定,对国企和民企平等对待。

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平等对待。在中国,特许垄断经营权的有烟草、电力、电信、民航、铁路、石油化工等领域,这些行业形成特殊的垄断集团,如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等。虽然近几年一再提出放宽准入,鼓励社会投资进入绝大部分经济领域,但是,民营企业要进入历来由政府部门严格控制或垄断程度较高的行业和领域,仍然存在诸多困难,集中表现为“三不”现象,即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行业规制和市场进入限制不合理、政府服务不到位、公共机构工作人员思想观念不适应。

需要推进的改革是:(1)组织专门力量,全面清理和废除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地方性、部门性法规,打破行业、部门和地区垄断,实现民营企业与国企、外企平等的政策待遇,包括同等的市场准入政策;同等的招投标政策;同等的融资、税收、土地使用、财政贴息、政府采购政策;同等的外汇管理、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配额、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费补贴、人员出入境等政策;同等的参与国资国企改革的政策。(2)尽快实施投资登记备案和核准管理制度。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尽快制定这方面的法规和相应的管理办法。今后除禁止类和限入类项目外,民间投资不必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只实行登记备案或核准管理办法。

(二)出资人管理职能与防止行政管理复归

国有出资人的职责是什么,就是保证国有资产运用的领域,保证在这些领域运营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以及国有资产正常的收益。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国有企业是公共企业,它有特殊存在与发展的领域,因而,一是要有退有进,不能所有的经济领域都存在国有企业;二是遇到公共利益时,国有企业要讲社会责任,而不能只讲资产保值和增值,比如国有企业的资产,可以通过变卖补充社会保障基金;三是对国家要求国有企业在长期的科技进步方面的战略性投资和研发等,不能以资产的收益率多少来衡量。

国有资产出资人的重要职责之一是,以出资人的身份派出董事长、财务总监和监事会主席等。这里需要处理党管干部与出资人部门管干部,以及党及出资人管干部与市场选择干部的关系。我认为,目前党管干部方面,有一部分国企干部由中组部来考察任命。考虑到资产保值增值收益与干部管理相统一的原则,应当取消企业干部的行政级别对应,并且目前由中组部考察管理的一部分国有企业干部,改由中组部和国资委组织人事部门联合考察任命为宜。或者将中组部管理干部的机构与国资委管理干部的机构合一,设在国资委之中,为组织部门的派出机构。在程序上,党管干部的原则,通过出资人委派,股东大会选举,依法产生。将党的意志,体现在法定过程之中。而经理层干部,则放权,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在企业内部、在社会上,作为职业经理人,进行公开选择,体现企业干部的党管干部与市场竞争选择相结合原则。

国资管理方面,需要进一步将出资人国有资产行政管理与国有资产经营分离。第一个层次,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总代表。国资委是人大或者政府领导下专门行使国有资产管理和决策的领导机构,在国资委之下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同时又是国家、地方或者各级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它遵循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离的原则,对管辖区内国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个层次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具体形式主要是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建立,使政府同企业的关系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第一,明确投资主体。国有控股公司可分为两大类型:投资控股公司,主要职能是资本经营、资产运作;经营控股公司,主要职能是资本经营,资产运作与生产经营相结合。两大类型的控股公司都是投资主体,以产权为纽带,与下属企业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第二,实行政企分开。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将行政管理局改制为投资控股公司或经营控股公司。行政管理局原有的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移至政府有关委办,资产经营职能由控股公司承担。这样,既进行了行政管理机构的改革,转变了职能,又使国有控股公司有了明确的功能定位。第三,进行资本经营。这是国有控股公司的主要职能。国有控股公司通过资本经营以及战略规划、投资决策、资产收益、产权代表管理等职能,进行产品结构、行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运营质量和效益。第四,承担资产责任。国有控股公司首要责任是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资委对各国有控股公司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考核办法。各国有控股公司还通过管人与管资产相结合,明确资产责任代表,将对产权代表考核与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挂钩。

现在的问题是,在全国范围内,在各级区域内,是分散地按照各个行业形成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还是在国资委下面再成立一个总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如果是前者,目前,央企通过过去的部门行业所属企业的改革,已经有行业性的集团公司,各地也是如此。如果是后者,则需要对各行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上面,还要成立一个总的资产经营公司。国资委筹划组建新的资产管理公司以运作和管理央企资产。其目的是,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运营质量以及国有企业战略调整,并严格区分国有资产的资本运营和实际运营,谨防行政干预。在目前设想的方案中,这家资产管理公司仍采取“小步走”策略,只是先把几家国有企业的部分股份放到这个公司里,相当于国资委成立了控股公司。而一般的资产管理公司应该把国有企业的所有股权划归于这家资产管理公司,公司仅在资产层面对公司实行纯财务型运作,实现资产收益的最大化。对一些经营不好企业,资产公司可以出售这家公司的股票。当然,此种改革,必然会涉及和削弱石油、电力等许多国有大鳄们的权力和利益,国资委与这些大规模企业之间的博弈会是什么结果,中央和国务院的态度如何,决定未来国家总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诞生和命运。

未来国有经济的改革,还应当包括对国有金融资产的管理。对此,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的学者文小才有较为深入的研究。他认为,金融国资委应由国务院设立,和国资委一样,作为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成立金融国资委,委员会可以统筹考虑国有金融资产的布局和规划,提高国有金融资产的运营效率;可以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能够兼顾市场公平与公正;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授权经营,使所有权与经营权、监管职能与出资人职能分离。

他还认为,金融国资委主任应由财政部的部长或副部长来兼任,也就是说,金融国资委要在财政部金融司的基础上组建,在业务上接受财政部的领导和监督。理由如下:一是财政部过去和现在一直都代表国家对国有金融企业有关财务方面的重大决策和涉及产权变动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具有较好的机构、人力资源和开展业务的基础;二是国外有很多国家是由财政部对国有金融资产履行所有者职能,这些国家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三是可以实现现有人力资源和机构资源的有效利用,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操作起来比较容易;四是较少产生利益冲突,财政部与中央银行、行业监管机构或国资委相比,既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也没有行业监管职能,作为国有金融资产的出资人代表更超脱一些;五是财政部门是国家金融风险事实上的最终承担者,宏观金融风险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当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时,无论是私人金融机构还是国有金融机构,财政都将承担最终的风险。因此,由财政部门管理国有金融资产,统筹考虑个别机构的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关系,能更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宏观金融安全。

金融控股公司代表国家履行国有金融的资产所有权。在“三层次”模式中,金融控股公司的地位特殊,是介于政府和国有金融企业之间的一个缓冲层,是在政府部门和国有金融企业之间设立的隔离带,可防止政府对国有金融企业进行直接的、过多的行政干预。就我国目前的情况,2007年成立的中投公司可担此大任。中投公司除要实现国家外汇储备保值、增值外,还兼职收缩当前金融系统流动性、对抗宏观经济波动的任务。当前,中投公司已经成为一个大型金融控股集团。未来的中投公司,应该定位为我国“三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的高度市场化的超大金融控股公司,管理部分外汇储备、国有银行等在内的国有金融资产,成为我国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中枢。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我认为,也应当严格管理起来。一是在财政部建立台账制度,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具体按照管理范围,对全国行政事业国有总资产、中央直属行政事业总资产和各省行政事业国有总资产,根据增减、折旧报废等情况,建立统计和台账制度;二是对党务行政,纯拨款的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分门别类进行管理;三是对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的分配标准、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等,都要纳入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四是与国有工商企业资产、国有金融企业资产一样,也应当向人大进行报告,报告的内容是行政事业资产投资、使用、效率、处置等情况,使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的投资和使用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

四、国有资产预算及收益分配改革

国有企业是中国经济中独具特色的一块,国企改革也是中国道路的重要内容,国有资产预算及收益分配改革则是国企改革的重要制度建设。国有工商、金融等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的改革,在前面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中已经谈到了一部分。除了前述的国有资产收益应当上缴国家财和地方政外,还应当进行如下一些改革。

(一)建立向人大的国有资产财务报告制度

除了对国有工商和金融等企业建立国有资产预算外,还要建立向政府和人大的资产、负债等情况的财务报告制度。内容为:(1)对国有企业及占有、使用国有资源的其他类型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产权及收益权益实施管理,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的责任。政府财务报告必须向使用者报告和提供它是如何有效管理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信息。(2)各类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拥有的固定资产信息。现阶段,国有企业、政府和行政事业有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不高,重复购置、重复建设现象普遍,流失情况比较严重的问题,应加强对国有固定资产的反映的监督,为国有资产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提供完整的国有资产状况。同时,对于国有企业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也应当以适当方式披露其情况。(3)国有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拥有的债权及负有偿付责任的责任和义务的债务信息。国有债务既包括国内的国外的债务,也包括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告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的债务;既包括各类现实的、显性的和明确的债务,也包括各类潜在的、隐性的债务。(4)政府采购基金的财务信息,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进一步实施,政府采购基金将成为财政账务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国有经济领域工资和管理者报酬决定制度

国有经济领域中的工资确定,首先是国有工商和金融企业负责人报酬的确定。一是要正确考核和评价国有企业效益和企业负责人业绩, 并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国企负责人薪酬。二是要借鉴和考虑国外职工与企业经理人之间工资的差别,并且还要考虑国有经济领域运营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对国有经济垄断经营的特殊政策等因素。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领导人的报酬,不能脱离中国国情,定得过高,甚至比国外发达国家的还高,这是不合理的。

国有工商和金融企业,其利润分配之前,需要向国家上交合理的资源税、排污税和国有资产投资及经营利润。目前,国有经济领域领导及职工收入较高,主要是由这些应当上交的资源税和利润没有上交而形成的。因此,石油煤炭化工电信等国有企业,需要向国家交足资源税和排污税,所有的国有工商和金融企业,都应当向国家上交利润,利润的比例应当视不同的情况,在50%—90%之间。以防止国家应得的税收和排污费,以及应当由国家收取的利润,变成国有企业领导和职工的工资。

国有工商和金融企业领导人的报酬和职工的工资,其水平和每年的增减,应当由出资人提出意见,第三方审计其收益和成本,以及负债等情况,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确定。

(三)通过国有资产社会化来补充社会保障

“采取多种方式包括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已写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报告。但是,国有企业资产向社保基金的划转工作至今尚未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国企资本社会化改革、社保基金的积累和资本市场的完善,逐步用国有资产社会化变现充实社保基金,或者划转由社保基金持股,是一举三得之事。

逐步将国有企业资产社会化,从市场上获得售出资产的收入,用来补充社会保障基金。过去很多年没有为职工提取养老等社会保障基金,从农民手中低价征地、低价收粮使其没有能力积累养老等储蓄,而用国有资产的社会化来获得收入,进行弥补,实际上是对过去不合理政策的一种纠正。

逐步划转国资充实社保基金,发挥社保基金长期投资的优势,对国企改革来说一个显而易见的好处是,国家将长期持有一些重点企业的股权。在这方面,社保基金具有较多的优势。因为社保基金是国家战略储备金、老百姓的“养命钱”,短期内动本金的可能性非常小。另一个好处是,社保基金作为股东之一持有国有股权,有利于抑制“一股独大”,从而推动国企公司治理的完善。也应看到,社保基金持有部分国有股权后,可能会面临股价波动或效益较差的国企破产的风险。因此,社保基金应建立起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

五、推进国有资产民主监管

中国梦与中国道路需要老百姓的参与,国有资产的管理同样需要民主监管。国有企业,是全民资产,是通过人民上交的税收再投入,通过工农业价格剪刀差,通过许多年没有给职工提取养老等保险,通过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等方式,从全国人民手中积累而来的。人民委托国家和政府管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也即全民资产。因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等,人民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这与财政税收的民主化一样,也是人民民主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

(一)国资委归人大管理,董事长由人大任命

国有资产到底如何管理,有两种方案:一种是全体人民委托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人大委托政府,由政府行使所有者出资人和监督管理者的权力;另一种是国资委与曾经设计的审计署、中编办一样,归属人民代表大会管理。

如果是采用第一种方案,需要处理好全民资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有资产最终出资人与政府代理和政府监管国有资产的关系。国有资产从理论上讲是全民所有资产,必须在人大与政府之间就委托和代理形成一种制度性的关系:作为所有者的代理者,政府资产管理部门就每年国有资产使用和增值保值(包括特殊公共产品的补贴)情况向人大报告;作为出资人,人大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人大还可以用抽查等方式,对国有资产代理业绩进行考察。这种方式主要是给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形成压力,变成其监督国有资产的动力。

但是,从国资委成立这些年的实践看,国有工商和金融企业不交和少交利润、资源税和环境排放税的情况存在,国有企业垄断使其收入分配水平比其他所有制要高,且有扩大的趋势,也压缩了其他所有制发展的空间,政府这几年也没有就国有资产预算和财务向人大进行报告。实际上,公共权力有时与公共权力的委托人之间也存在着利益差异、信息失真或者公共权力不作为的情况。因此,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应当采取第二种更加彻底的方案,将国资委划归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直接管理。

这样,国有企业和银行的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应当由有关专业部门建议,国资委通过,提交人大代表审议投票任命。一些地区创造了“了解考察——讲法考法——领导谈话——供职报告——接受询问——审议表决——民主测评——颁发证书”等“八步”人大任命程序,我认为这可以作为人大考察和任命国有工商和金融企业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制度。

(二)国有资产管理民主和公开化

财政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除了向人大进行国有资产预算和国有经济财务报告外,一个重要的制度设计是,由第三方审计国有工商金融企业的成本。这实际是国有资产管理民主化的一个重要内容。

有学者指出,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垄断工商金融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要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更重要的是,国有垄断企业以向公众转嫁成本等方式,来进一步提高和维持自身的高收入,进而导致低收入者不堪重负。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某些行业不断地背离公正的方向,做着加剧行业垄断的反市场化的努力。此外,同样是由于对行政权力缺乏必要的制约,导致相当一部分政府收入沉淀在地方甚至单位内部,没有进入公共财政体系,没有用到真正迫切而必需的民生问题上。垄断企业的高工资,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成本,并进而影响到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很遗憾,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几乎不可能获得这方面的数据。在定量证据缺位的情况下,即使有所谓的价格听证会,国有垄断企业也往往可以随心所欲轻松过关,听证会往往成为“涨价会”的代名词。真正的公平,离不开信息的透明。因此提出,国有垄断行业,应该引入类似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即对于国有垄断企业,特别是那些国有行政性垄断企业来说,包括人力成本在内的财务信息,应该经过第三方审计后向社会公开。这是一种很好的制度设计提议。我们认为,不仅国有工商和金融垄断企业,其成本应当由人大委托的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审计,包括非垄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在其他企业中的入股等等,因为是人民的资产,也都应当由人大代表人民委托独立的机构进行审计。

国有资产管理民主化的重要方面还有,一是对于国有企业领导年薪、职工工资、成本核算、价格调整等事项进行人大内,或者人大组织社会听证。二是凡是国有企业的经济信息,包括年薪、工资、年金、成本、重大投资、盈利和亏损、成本等等,除了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一律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栏目公开,任何公民都有权查阅信息。

总之,国有经济的改革,除了国有土地制度的改革外,重要的是国有工商经济、国有金融经济的改革,还包括国有行政和事业资产管理的改革。国有工商和金融经济的改革,主要是其资产继续社会化,建立和完善国有工商和金融企业资产经营预算,国有经济向国家上缴利润;国有企业划归人大管理,工资由人大确定,董事长由人大任命,预算和财务向人大报告;国有资产及其运营情况,以及管理层工资等信息,由于是全民资产,必须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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